渣男与华人女子同居七年全靠女方养 分手还要赡养费

一名华裔女子与一名白人男子同居7年多后分手。

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女方之前独自购买的,但是在分手后,男方要求瓜分在两人同居期间,该物业升值部分的一半,约30万元。

男方还要求华裔女子支付每月$1,200元的赡养费。

这场官司于2017年12月入禀安省最高法院,法官于今年初下达判决,裁定男方没有资格分享女方的房产,也无权追讨他对房屋进行维修的补偿。

不过,法官裁定男方可以获取短期的赡养费,日期追溯至2016年1月1日开始。

根据法庭文件,提出诉讼的白人男子46岁,华人女子47岁,两人曾在同一间公司工作,于2005年开始相恋,并各自与前任育有一名女儿。

两人同意,从2009年10月15日开始同居,并且在2010年2月14日至2015年7月19日期间是同居伴侣,也曾双双结伴出游和娱乐。

两人曾在2013年因发生争执接到刑事限制令,但仍维持伴侣的关系,之后又和好。

男方原有收入$65,000,但是在2009年失业。2010年5月他出了车祸,就没有再工作,并称自己残障无法工作。

而在两人同居期间,华人女子一直全职工作,年收入在$70,500-$85,000之间,2016年后超过$9万元。

两人同居期间,一直住在女方早在2006年就买下的房屋,双方均承认,男方没有对房屋作出任何财务供献,包括缴付按揭贷款、水电费或物业税。

另外,法庭文件称,女方的女儿在2014年就进入大学,在双方同居期间已经是青少年。而男方的女儿年仅12岁,多数时间与男方在一起。

男方在诉讼中索要女方房屋从2008年10月至2016年1月的升值部分的一半,或者,男方要求支付他维修和保养房屋所付出的劳动,按时薪50元计算。

但是法官认为,他的劳动并没有导致女方财富增加,另方也没有因为劳动导致受剥夺。

男方辩称,由于双方达成协议,由他留在家中照顾两名孩子以及对房屋进行大量维修保养工作,从而使女方可以专心追求事业。

但是,法官并不接受男方的说法,原因有:女方的女儿在两人开始同居时已是青少年,男方没有证明他对女方的女儿在学业或课外活动方面提供任何协助。

其次,男方在失业后,在2010至2014年期间,试图在密西沙加的家中开设摄影室,只是在他5年创业计划的第4年决定放弃。这与他说的在家全职照顾孩子和房屋相左。

此外,男方决定放弃摄影生意后,女方还试图说服男方寻找其他工作。而男方在失业期间,女方仍然在做大量的家务,包括吸尘、洗衣服和做饭等。

至于男方要求的房屋维修保养工作按时薪50元计算,并声称所有劳动价值为 $36.8万元,包括$2,600多元的材料费,法官也认为不合理。

法官指出,基于双方同居长达7.2年,男方要求的补偿相当于每年$5万元,已超过女方税前收入的一半。另外,男方要求的时薪相当于年薪$10万元,也不合理。

另外,男方称女方在这些年里工资大幅增长,全是因为他负担了家中的事务,但是法官认为女方的观点合理,即她的工资每年增长2-3%是公司所有雇员的工资涨幅。

法官还指出,男方得益于女方的全职工作,能够在家中创立自己的生意,以及在车祸后在家休养,并照顾自己的年幼女儿。他是受益者,并没有受到剥夺。

法官认为,男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的财务损减,约合$5万元,包括车辆等资产贬值,每月$220元儿童赡养支付,以及外出旅行。这些财务资产和与女方的关系无关。

法官又称,男女双方一直各自拥有分开的银行账户,分开理财。除了女方提供给男子的一张信用卡附卡,以及男方向女方支付食物等费用,两人没有共同账户,也没有共同的储蓄。

女方是在与男方同居前多年已经购买了房屋;两人一起度假时,也是分摊开支;而女方支付房屋的相关开支,包括房屋按揭贷款、物业税和水电费等。

因此,法官的结论是,男方从这段关系中获得好处,平衡了他的付出,因此,他没有资格获得任何经济补偿。

至于男方要求女方提供赡养费,法官并不同意男方所说的,在2010年5月的车祸后他完全残障(totally disabled),无法工作。法官指男方没有医生文件证明他完全残障,而且他在2012年之后就没有任何治疗纪录。

另外,法官确认男方在2016年和2017年的收入是$14,400元,并认为男方在2018年及之后,没有理由不能找到最低收入的工作。

基于女方的年收入接近$10万,法官裁定女方向男方支付的赡养费包括一笔追溯至2016年$1月的18,480元,以及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,每月$638元。

法官称,这笔赡养费是让男方度过过渡期,之后他应该有能力回到之前全职工作的收入水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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